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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
› 第4條
臺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 第4條
貧困家屬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辦法規定: 一、犯刑事案而致傷病。 二、美容整形、義肢、義齒、義眼、配鏡、鑲牙、洗牙及其在應徵召軍人入營前,已成身心障礙或機能障礙之功能恢復與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性之手術,如闌尾及包皮割除等。 三、花柳病。 四、滋補藥品。但經醫師認定醫療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五、補綴材料。 六、貧困家屬患如有參加公務員、勞工、漁民、農民或政府辦理之其他保險,申請免費就醫之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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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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