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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戰時鐵路公路搶修辦法 第12條

各作戰區司令部,對區域內鐵路、公路預判戰時破壞後,短期無法修復之 重要橋樑附近,應完成河川兩岸引道、便道、徒涉場之開設計畫,呈報核 定後,由陸軍總司令部協調省 (市) 政府後,依計畫逐次完成整備,交由 軍方管制。對已開設完成之戰備便引道,由各作戰區司今部指派單位管理 維護,經常保持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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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