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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戰時鐵路公路搶修辦法 第4條

鐵路、公路主管單位及各級地方政府所需道路搶修軍勤隊之申請及編組運 用,應依「召集規則」及國防部「年度勤務召集計劃大綱」辦理。其編配 運用計畫,分送作戰區司令部及內政部警政署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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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