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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戰時鐵路公路搶修辦法 第5條

編配鐵路、公路搶修之軍勤隊,其裝備、工具之損耗、補充,及待遇主副 食、醫療等,按「召集規則」勤務召集之規定辦理。因搶修作業而傷亡人 員之撫卹,各交通單位人員,按各交通單位現行規定辦理,軍勤隊人員, 按「召集規則」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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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