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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戰時鐵路公路搶修辦法 第6條

交通戰備搶修器材,由鐵路、公路及各級地方政府主管單位視實際需要, 先期分期屯備,並逐年增補,如有本身財力不足,應立即擬具器材需要計 畫表按行政系統陳報辦理,以期滿足作戰之需求。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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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