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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戰時鐵路公路搶修辦法 第7條

各區域內屯備之鐵路、公路搶修器材,各鐵路、公路及各級地方政府主管 單位,應依照「交通戰備器材管理準則」規定辦理屯備,並將屯備情形送 所轄之作戰區司令部俾便掌握管制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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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