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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民防輸血實施辦法 第11條

辦理徵血所需營養費,由各級政府墊交付輸血站及輸血分站運用,並按左 列辦法收回歸墊: 一、民防任務隊幹部隊員因服防空勤務受傷失血者,由主管民防機關負責 洽請當地縣市政府撥付。 二、各防護團幹部隊員因負防空勤務受傷失血者,由各該單位負責繳付。 三、一般已保險之公教人員受傷失血者,由各該單位負責繳付。 四、一般人民及未辦保險之公教人員受傷失血者,自行負責繳付,但貧窮 無力繳付或曾經自動輸血有案可稽者,得免予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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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