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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民防輸血實施辦法 第4條

民防輸血工作之實旋,應進入戰鬥戰備時期及空襲後開始,必要時得於空 襲中開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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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