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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民防輸血實施辦法 第5條

各輸血站及輸血分站,分別受臺灣省政府衛生處、台北市、高雄市政府衛 生局暨當地主管民防機關之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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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