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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民防輸血實施辦法 第7條

各輸血站及輸血分站平時應經常徵求志願捐血及應徵輸血人實施體格初檢 ,並將檢查合格人分別登記,俾戰時或空襲時召集捐 (徵) 輸血時再予複 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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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