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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民防輸血實施辦法 第8條

輸血人健康標準如左: 一、年齡:二十至四十五歲以內。 二、體重:四十五公斤以上。 三、血色素:百分之八十以上。 四、心肺:健全。 五、康氏梅毒試驗:陰性。 六、婦女:不在月經妊娠哺乳期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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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