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地區民防輸血實施辦法 › 第9條

臺灣地區民防輸血實施辦法 第9條

每人輸血每次以二百五十西西為標準,並以在三個月內未為他人輸血者為 限。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臺灣地區民防輸血實施辦法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