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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洋菸洋酒管理辦法 第5條

外交人員免稅洋菸、洋酒之供應對象如左: 一、派駐我國之外交官及其配偶為自用需要者。 二、經外交部准予享受外交官待遇之人員及其配偶為自用需要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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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