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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洋菸洋酒管理辦法 第8條

外交人員免稅洋菸、洋酒限於自用,不得轉贈或讓售,違者,公賣局得通 知註銷其購買權,並限期由受贈人或買受人補繳公賣利益後,加貼專賣憑 證發還,逾期不補繳者,由公賣局變價抵繳公賣利益繳庫。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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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