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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海上釣魚活動管理辦法
› 第10條
臺灣地區海上釣魚活動管理辦法 第10條
申請發給或換發海上釣魚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許可: 一、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或因案通緝中 者。 二、依法限制或禁止入出境、或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限制出境者。 三、有走私或非法入出境前科未滿五年者。 四、經註銷海上釣魚證,未滿三年者。 五、未滿十八歲者。 十八歲以上未滿二十歲之未成年人申請海上釣魚證,應經法定代理人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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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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