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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海上釣魚活動管理辦法 第9條

國民從事海上釣魚活動,應向戶籍所在地警察分局申請,經該管警察局核 與規定相符者,予以許可,並發給海上釣魚證。釣魚證有效期間為三年, 期滿得申請換發之。 前項申請日及海上釣魚證之格式,由內政部警政署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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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