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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海上釣魚活動管理辦法 第11條

經營海釣船者應於營業前,為海釣人員投保意外險,並不得中途退保。 前項保險,依第五條規定搭載海釣人員最高人數計算,每人投保金額不得 低於新台幣五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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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