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地區海上釣魚活動管理辦法 › 第4條

臺灣地區海上釣魚活動管理辦法 第4條

專營海釣船總噸位應在十噸以上、未滿五十噸;漁船兼營海釣船總噸位應 在一噸以上、未滿五十噸。 前項海釣船船齡以未逾十年者為限。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臺灣地區海上釣魚活動管理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