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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海上釣魚活動管理辦法 第8條

海釣船應於設有負責安全檢查任務之分駐所、派出所或駐在所在之漁港、 船澳內停泊與進出;其船隻數量由省 (市) 漁業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視 各該漁港、船澳實際狀況定之。 專營海釣般應停舶於一、二、三等漁港碼頭內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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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