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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漁船油核配辦法 第12條

漁船試車油之申購量,不得超過該漁船主、副機一百小時之耗油量。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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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