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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漁船油核配辦法 第13條

漁船意外事故之額外補充油量,由直轄市或縣 (市) 漁業主管機關參照有 關標準依實核配。 統籌代購之漁會得視實際需要並按規定格式填製申請書 (格式四) 向配油 單位預購所屬漁船平均十五天所需補充油之存量。但其申購次數以一次為 限,並不得超過漁會現有儲油槽之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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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