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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漁船油核配辦法 第3條

漁船油分為甲、乙二種,其核配對象如下: 一、主機或副機係柴油機者,核配甲種漁船油。 二、主機或副機係半柴油機者,核配乙種漁船油。 三、柴油機需用乙種漁船油時,得核配乙種漁船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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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