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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漁船油核配辦法 第4條

漁船油限由依法取得經營石油及石油產品之業者及設立之漁船加油站 (以 下簡稱配油單位) 配售;未設有漁船加油站或有漁船加油站而加油能量不 敷之地區,由當地漁會統籌代購後轉交漁船使用。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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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