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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漁船油核配辦法 第5條

漁船油之配售,由中央漁業主管機關印製「漁船油配油手冊」 (附件一, 以下簡稱配油手冊) 統一編號後由直轄市或縣 (市) 漁業主管機關核發予 漁船主,作為配油憑證,憑以向配油單位申購漁船油。 漁船主應填具「漁船油配油手冊申請書」 (附件二) 檢同漁業執照,申請 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漁業主管機關查核符合規定後發給之。 直轄市及縣 (市) 漁業主管機關應於每月底將配油手冊核發情形,函報中 央漁業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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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