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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強制出國處理辦法
› 第8條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強制出國處理辦法 第8條
依法得強制出國之無戶籍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移民署逕行強制出國: 一、未經許可入國。 二、經許可入國已逾停留、居留期限。 三、已逾限令出國期限。 前項第二款無戶籍國民經至移民署辦理裁罰及出國手續,並依限自行出國者,不適用前項逕行強制出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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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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