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地區煤業合理化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第6條

臺灣地區煤業合理化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6條

本基金應於國庫開立專戶存管。但應業務需要,經財政部同意者,得存入 其他公營銀行。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臺灣地區煤業合理化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