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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產地證明書發給辦法 第2條

產地證明書由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或經濟部指定之其他 機構簽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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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