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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產地證明書發給辦法 第3條

出口商申請產地證明書,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同左列各項文件向經濟部指定 之發證機關申請之。 一、貨品經海關驗放裝運之證明文件 (一般產地證明書申請案件得在申請 書上海關簽章證明驗放) 。 二、原料來源及加工製造證明書或有關資料。 三、輸出許可證 (副本或影本) 。 四、裝運提單副本。 輸往優惠關稅地區產地證明書申請案件應另附。 五、出口商銷貨發票副本。 六、進口原料加工出口者,附繳海關進口證明書、輸入許可證、或國外廠 商發票副本。如為實施優惠關稅地區進口原料加填「進口原料證明書 及其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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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