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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產地證明書發給辦法 第6條

申請產地證明書案件,經濟部指定發證機關得隨時派員實施查證,查證規 費按批計收,其收費標準由發證機關報請經濟部核定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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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