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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產地證明書管理辦法 第11條

工商業團體對於出口人申請簽發產地證明書案件,得隨時派員查證,若發 現有虛偽不實情事,得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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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