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地區產地證明書管理辦法 › 第12條

臺灣地區產地證明書管理辦法 第12條

工商業團體於產地證明書上使用之簽章樣式,應送貿易局備查。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臺灣地區產地證明書管理辦法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