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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產地證明書管理辦法 第13條

工商業團體簽發產地證明書時應留存一份,並將第八條第八條之一及第 九條之申請文件列冊併存二年,以供貿易局查核。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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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