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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白浀紅浀酒母管理辦法 第14條

製造人暫停營業或廢止營業或變更負責人時,其製造場所,得由繼續製造 人於三十天內依第五條規定,連同原許可證送請分局換發許可證。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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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