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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白浀紅浀酒母管理辦法
› 第5條
臺灣地區白浀紅浀酒母管理辦法 第5條
申請製造白浀、紅浀、酒母者,應檢附左列證件,填具申請書,敘明製造 方法及製造計畫,向分局提出申請核發許可證。 一、工廠設立登記證或小型工業登記證影本。 二、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經公賣局依臺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許可之酒精製造人,為製造酒精而需製 造酒母者,得不再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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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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