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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白浀紅浀酒母管理辦法 第4條

白浀 紅浀、酒母之製造、持有、轉讓或使用,非公賣局或經其分局許可 者,不得為之。 白浀、紅浀、酒母之進口、出口,非公賣局或經其許可者,不得為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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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