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升等考試規則 › 第9條

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升等考試規則 第9條

本考試辦理完畢後,典試委員會及辦理試務機關,應分別將辦理典試或試 務經過連同關係文件,函送考選部轉報考試院備案,並頒發及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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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