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成績考核暫行辦法 › 第10條

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成績考核暫行辦法 第10條

年終考核應晉薪級,在考核年度內已依規定晉支薪級者,考列乙等以上時 ,不再晉支。但專案考核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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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