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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成績考核暫行辦法
› 第11條
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成績考核暫行辦法 第11條
平時考核紀錄及獎懲,應為年終考核評定分數之重要依據。平時考核之功 過,除依規定抵銷或免職者外,曾記二大功者,年終考核不得列乙等以下 ;曾記一大功者,年終考核不得列丙等以下;曾記一大過者,年終考核不 得列乙等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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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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