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成績考核暫行辦法 › 第19條

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成績考核暫行辦法 第19條

各機構人事、主計、政風人員適用臺灣地區省 (市) 營事業機構人員薪給 暫行辦法比支薪給者,除年終考績獎金內涵比照第九條之一規定外,其年 終考績獎懲及考列甲等人數比率,仍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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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