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成績考核暫行辦法 › 第18條

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成績考核暫行辦法 第18條

權理或暫以原職等遴用人員,以原職等參加考核。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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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