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成績考核暫行辦法 › 第3條

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成績考核暫行辦法 第3條

成績考核種類如左: 一 年終考核:任現職至年終滿一年者,參加年終考核;任現職不滿一年 而已達六個月者,應另予考核。 二 專案考核:現職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之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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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