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成績考核暫行辦法 › 第4條

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成績考核暫行辦法 第4條

年終考核,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平時考核由各級主管就所屬人員之工作 、操行、學識、才能詳予記錄,嚴加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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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