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成績考核暫行辦法 › 第9條

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成績考核暫行辦法 第9條

各機構辦理平時考核及專案考核,分別依左列規定: 一 平時考核: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 。於年終考核時,併計成績增減總分。平時考核獎懲得互相抵銷,無 獎懲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者,其年終考核應列丁等。 二 專案考核:其獎懲依左列規定: (一) 一次記二大功者,晉本薪一級,並給予一個月薪額之一次獎金;已 支本薪最高薪級或已支年功薪級者,晉年功薪一級,並給予一個月 薪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薪級者,給予二個月薪額之一次 獎金。但在同年度內再次辦理專案考核記二大功者,不再晉支薪級 ,改給二個月薪額之一次獎金。 (二) 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 前項專案考核不得與平時考核功過相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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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