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成績考核暫行辦法 › 第8條

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成績考核暫行辦法 第8條

各機構年終考核列甲等人數之比率規定如左: 一、機構年度經營績效考核考列甲等者,考列甲等人數,以參加當年度考 核總人數百分之七十五為限。 二、機構年度經營績效考核考列乙等者,考列甲等人數,以參加當年度考 核總人數百分之六十五為限。 三、機構年度經營績效考核考列丙等者,考列甲等人數,以參加當年度考 核總人數百分之四十五為限。 四、機構年度經營績效考核考列丁等者,考列甲等人數,以參加當年度考 核總人數百分之三十五為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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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