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薪給暫行辦法 › 第11條

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薪給暫行辦法 第11條

各機構在不影響法定預算盈餘下,得視財務狀況,報請省(市)政府核定後調整薪點折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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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