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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薪給暫行辦法 第12條

縣市政府及鄉鎮縣轄市公所之事業機構人員,其薪給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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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