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薪給暫行辦法 › 第4條

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薪給暫行辦法 第4條

各機構現職人員經權責機關核定之薪級,應在其職務列等表所列職等範圍 內核支相當等級。 各機構現職人員在本辦法修正施行前,經核定暫支高職等之薪級者,仍准 繼續暫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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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