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薪給暫行辦法 › 第5條

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薪給暫行辦法 第5條

各機構應公務人員考及格人員之薪級起支,依左列規定: 一 特種考試之甲等考試及格者,支第十二職等一級;先以第十一職等遴用者,支第十一職等五級。 二 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及格者,支第九職等一級;先以第八職等遴用者,支第八職等三級。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乙等考試及格者,支第八職等一級;先以第七職等遴用者,支第七職等五級。 三 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丙等考試及格者,支第五職等一級。 四 特種考試之丁等考試及格者,支第三職等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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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