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薪給暫行辦法
› 第6條
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薪給暫行辦法 第6條
各機構各職等初任考試及格人員之薪級,均自本職等最低薪級起支;曾任職務如與擬任職務性質相近等級相當之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得按每滿一年提支一級,至本薪最高薪級為限。曾任同職等職務仍支原薪級。但曾任低職等職務,如其原支薪級之薪點,高於所任職等最低薪級之薪點時,換支同數額薪點之薪級。 前項人員.初任低職等職務時,按其原支之薪級核支所任職等同數額薪點之薪級。但以不超過本薪最高薪級之薪點為限。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5條
看 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薪給暫行辦法 全文
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