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薪給暫行辦法 › 第7條

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薪給暫行辦法 第7條

銓敘合格實授人員轉任各機構相當職務人員之薪級,按其原敘俸級比照第四條第五條規定核支。但以不超過所任職務職等之最高年功薪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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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